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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影视产业如何才能够避免“裸奔”

2015-05-19 14:27:31

来源:中国广播影视

[摘要]影视产业在飞速发展的同时,相应规范的产业运作机制却未成型。很多从业者法律意识淡薄,商业合作仅仅依托于人脉社交与信任关系。这就无异于没有杀毒软件的电脑,正在“裸奔”。

       无限挑战

       影视产业最核心的价值应体现在影视作品的版权上。但一直以来,业内各种侵权案例层出不穷。

       从今年的《北平无战事》及《芈月传》《平凡的世界》编剧署名纠纷,追溯到2014年的电影《何以笙箫默》版权纠纷,《笔仙3》与《笔仙惊魂3》不正当竞争纠纷,《我在北京,挺好的》版权抄袭纠纷,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合作剧本纠纷,《姥爷的抗战》与《我姥爷的1945》版权纠纷,电视剧《来自星星的你》幸福影视与华娱卫视及韩国HB entertainment公司的纠纷等,影视产业版权纠纷数量与产业发展速度成正相关。

       伴随产业发展,影视作品的权利状态不断细化和衍生,迸发出不同的概念和新的玩法。影视产业链条从前端到后端,原著作品的影视改编、摄制、舞美、音乐、服装道具、广告植入、传播、播映、衍生产品等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着各方权益,并随着技术条件的变化衍生出新的权益,版权保护面临很大挑战。

       尤其在IP热的时代背景下,一个改编权就成为可无限放量的权利,一部小说便可开发成网剧、游戏、真人电影、卡通电影、主题公园等不同的产品。近年来就出现了不少在原创IP所有者与影视公司之间的版权纠纷,如《何以笙箫默》引发的电影改编权归属问题。

       在影视版权律师张春杰看来,影视剧产业链涵盖下的投融资、剧本创作、拍摄、发行、版权交易到衍生产品开发等,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版权纠纷。

       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总经理党雷告诉《中国广播影视》记者,由于影视剧投资金额巨大,往往多方参与投资制作,有风险投资、固定回报、挂名投资等不同情况,影视剧投资主体之间容易产生权属纠纷,外界则难以识别谁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制片者。

       而一部影视作品的主创人员多,权利类型也多,某一类型的作者就可能带来几种权利纠纷。“再加上版权的无形性特点、侵权违约成本低,部分影视从业人员较为感性,好面子,法律意识不强,使得侵权行为非常容易出现。”党雷如是说。

       如是娱乐法创始人刘莐表示,“在影视产业链中,编剧作为个体工作者,处于弱势,往往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更大。”

       编剧的剧本未被采纳,是否会产生报酬请求上的困难?编剧只完成了剧本的部分创作或前期创作,是否还享有署名权?在刘莐看来,这都是影视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棘手问题。还有一些颇受关注但长期存在的问题,比如剧本的抄袭、未经授权的改编等。

       张春杰同样认为,影视剧剧本纠纷是近几年比较突出的版权纠纷,“多涉及抄袭、署名纷争、版权转让纠纷、剧本委托创作纠纷、报酬拖欠纠纷等”。

       在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编剧余飞看来,引发剧本版权纠纷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真是制作方欺负编剧,有的是过度维权,有的则是创作过程中权益没有分清楚。”比如按照合同规定,这个编剧不享有署名权,但因为没有说清楚或者没有解约等相关手续,易造成权益不清。

       在余飞看来,这还得归结于“大多从业者的契约观念和法制观念普遍不强”。另一个原因是维权成本过高、赔偿标准过低,尤其是“违法成本低已成为中国影视版权执法的最大障碍”,张春杰直言。

       以《姥爷的抗战》与《我姥爷的1945》为例。《姥爷的抗战》出品方颁德影视传媒公司宣传总监曹大方告诉《中国广播影视》记者,虽然公司购买了剧本并与编剧签署了清晰的委托创作协议,颁德传媒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编剧享有小说出版的权利和署名的权利,但后来还是出现了“一剧两卖”的事情。

       在曹大方看来,法律的精神应该是保护创新、保护著作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人有意曲解法律条文,让侵权者有了可乘之机。虽然公司法务做好了严格把关,但仍难以事先避免。

       维权倒逼制度规范

       影视版权纠纷不断,“过去忍气吞声的比较多”,余飞表示,当年他做编剧时也屡遭侵权,但从没有给自己维过权。近些年,余飞参与的编剧维权服务越来越多,就是因为“过去被人欺负太多了,现在看不了别人被欺负”。

       近几年维权案件越来越多,党雷认为,一方面反映出影视产业存在诸多不规范,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权利人越来越注重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开始积极面对法律纠纷,而不是前些年维权意识不强或考虑到其他合作关系,默默忍受侵权之苦。

       “这是一个进步。”曹大方直言。刘莐同样认为,只有当一个行业更加注重维权的时候,行业的力量才能聚集起来。

       以前影视行业是一个小圈子,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剧本被抄了都不好意思说。现在随着影视行业踏上发展的高速公路,外来资本涌入,越来越多的人希望有一个规范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游戏规则。

       在刘莐看来,大量的侵权和维权案例本身就是制度规范的催化剂,其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影视从业者在合同拟定、利益分配、合作分工等问题上会越来越清晰、制度化。

       “影视行业维权案件越来越多,也必然会提高侵权盗版行为的违法成本。”党雷称,“同时,这也有助于引起全社会对版权保护的关注,进而推动版权行业的规范发展,逐渐在社会上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版权权益的社会氛围。”

       维权之路并非一路畅通

       鉴于产业的特殊性和行业惯性,加上知识产权法对一些问题的界定不够清晰,“你很难说把著作权法一翻就知道是否侵权,”余飞表示,“很多侵权问题不好判定,量化和定性比较难。抄袭者不承认,你怎么证明?”这就涉及到一个复杂的体系,包括怎样举证,怎样判定两个剧本哪一块相同、哪一块不同,有多少相同才算抄袭等。

       据余飞透露,有的编剧没有做好万全的准备就上了法庭,面对对方律师,很多编剧都会“被气哭”,余飞认为这些遭遇侵权的编剧一旦上了法庭就应调整成战斗模式,“你对你的剧本是最了解,如果你被气哭。说明你的工作没做好。职业的被业余的打趴下是不对的。”

       同时,余飞提醒道,很多所谓的弱势群体可能是自身有问题,“过度维权的现象更要警惕”。在信息泛滥的今天,谁都可以在网上发声,但同时要慎用这个权利,如果一个编剧是因为不懂法律或者能力欠缺被换掉,这时再去维权就不太恰当。

       曹大方告诉记者,颁德传媒去年7月份向上海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经过两次开庭后,法庭建议还需找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两部剧侵权的事实进行鉴定。

       而公司提起诉讼时,对方以电视剧还在后期制作中为由拒绝提交证据。“取证难度很大,”曹大方说,“后来在比较确切地掌握到对方的电视剧在地方台开播后,我们去当地买广播电视报证明你开播了,法庭才能拿这个要求对方提供证据,这其中消耗了大量精力。”曹大方无奈地说道。

       “琼瑶诉于正抄袭案”琼瑶代理律师王军谈到,去年为了比对《梅花烙》和《宫锁连城》剧本,律师团队中曾有四位同事熬过了几个不眠之夜去比对琼瑶的小说剧本,去追看电视剧《宫锁连城》和《梅花烙》,“过程很辛苦”。

       在王军看来,法律不是条文摆在那里非黑即白,每个条文的背后都是暗流涌动。

       不过,在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保护的力度和刚性有很大的差别,司法政策亦在不断调整,修法工作也没有停止。

       “琼瑶诉于正侵权案”的启示

       “著作权法的修订一直在进行,”王军说,“琼瑶诉于正案”这类案例可能会对未来的著作权法变动以及整个产业的有序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结合个案,在实体意义上有很多共性是可以借鉴的。据悉,“琼瑶诉于正抄袭案”一审长达90天。法院也希望通过这样的案例梳理出一些共性规则,这对产业的指导意义非常深远。

       三个贡献

       其一、在王军看来,在剧本和电视剧具有较强对应的情况下,电视剧的公开播映就意味着剧本的公开。

       其二,在著作权领域第一次引入了专家辅助人。据王军介绍,在一些比较复杂的具有工科背景的领域是需要很多专家来说明的,这由来已久,但在著作权领域还是第一次。

       该案请到了编剧汪海林作为专家辅助人。在王军看来,法官要审理很多案件,并非每一个法官都了解一个剧本的创作周期和创作阶段,了解从基础的人物构架来设置情节,了解先有人物小传、故事梗概、分集大纲再到初稿、定稿的流程。在该案中,王军希望法官从一个创作者和受众的角度评判两部作品,在他看来,这是第二个贡献。

       其三,著作权法保护表达或者表达的形式,但不保护思想。那么,有关于影视作品的表达性元素到底是什么?表达和思想之间的界限到底在哪里?该案件运用了法律中的“抽象过滤法”,在王军看来,就影视剧本而言,在该案中,如果人物关系、人物设置、故事情节、桥段以及人物和情节之间的交互关系和整体的串联具有实质性相似的话会被认定为侵权,因为这些是表达性的元素。

       抄袭性侵权和改编性侵权的差距很大

       这个案例还会对未来抄袭和改编这两类侵权的司法厘定产生一定借鉴意义。在王军看来,抄袭性侵权和改编性侵权的差距是很大的。在“庄羽诉郭敬明抄袭案”中,郭敬明的作品中有整段的抄袭,给读者的体验会认为A作品就是B作品;但是对于改编性抄袭,给读者的欣赏体验是后面的作品是来源于前作或者是后面的作品是基于前作的改编再创作,带来的感受是不同的。

       道长且阻

       影视产业发展的动力是创新,而持续的创新一定需要良好的产业生态和健全的社会法制来保障。一些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的产业环境并未起到保护和鼓励原创的作用,反而变相纵容了抄袭,给侵权等各种违法行为提供了存活的空间。

       建立知识产权法庭

       在刘莐看来,我国的影视版权保护工作正在经历一个发展过程,目前国家正逐步建立起知识产权法庭。

       如是娱乐法正在针对具体的影视项目提供全程的法律服务,将免费为编剧们提供合同审查服务,编写法律问答和指南,这些都是改进影视版权保护现状的途径。

       据党雷介绍,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推出了著作权登记、法律咨询、法律调解、法律维权、影视版权仲裁等业务。在陕西省版权局的支持下,开展了著作权免费登记等系列服务活动,为大量影视剧本、电影、电视剧、小说等作品打通著作权登记办理的绿色通道。并拿出百万维权资金,帮助影视机构开展法律维权服务,先后为电视剧《小麦进城》《上门女婿》《天亮请睁眼》等提供法律维权服务。

       由西安版权交易中心联合西安仲裁委员会发起设立的全国首家影视版权仲裁机构——西安影视版权仲裁中心于2013年正式运营,希望通过仲裁、调解机制的引入为影视行业版权纠纷的化解提供新的路径。

       余飞所在的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以及中国电影文学学会等行业协会也以不同的方式参加了编剧维权工作。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专门设立了一个维权机制,如先报备、报备后处理协调、给予法律援助等。有一段时间,会员上法庭,余飞会全程陪同,参与调解纠纷、免费比对剧本。会员与公司有纠纷,协会负责人也会去协调。

       对于制作公司来说,张春杰认为,在签约前公司应对编剧或原作者进行相关审查,在经济许可的前提下,直接购买完整的版权,包括电视剧剧本改编权、电影剧本改编权、动漫游戏剧本改编权、小说改编权、衍生品开发权等;并尽可能获得更长时间的拍摄许可期限,或者明确规定时间节点,避免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拍摄而发生的纠纷。在合同履行方面,应严格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及时支付报酬,并为编剧进行署名。

       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

       而编剧则应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是改编或作者授权,应明确约定授权的具体类型,是改编权、修改权、摄制权还是其他权利,予以细化;还要明确是电视剧剧本改编权还是电影剧本改编权,是否包括游戏动漫等衍生品的授权。约定明确电影剧本改编权的期限、摄制许可的期限,同时应注意如合同到期未改编完成、剧本改编完成但尚未开机、剧本改编完成但刚开机尚未拍摄完成等合同未完全履行的解决方案。

       在健全的产业生态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的今天,余飞认为,目前更多是个人奋斗阶段,只有自身强大,权利才会倾斜,而这就是资本市场上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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