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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 分析电视剧版权的经营现状与对策

2015-03-03 13:15:29

来源:剧之巢-编剧之家

[摘要]高福安: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教授,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校长,电影学影视制片专业和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生导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视剧得到了长足发展,形成了良好的产业发展基础。但是由于产业化刚刚起步,存在着市场化程度不高、投资环境不完善、产业政策滞后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多问题与不足之处,严重影响了我国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其中版权的归属问题,常常引起法律纠纷。因此,重视版权问题、经营好版权的归属,已经成为电视剧生产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一、电视剧版权

       电视剧的版权是与电视剧作品相关的著作权。它包括电视剧剧本、音乐、舞美、道具、演员肖像等版权。电视剧作为一种大众文化,是融合了文学、音乐、美术、摄影等在内的综合性艺术作品,其中的各个元素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在电视剧制作的不同阶段,版权的归属应依据相关协议和法律规定执行。因此,在电视剧经营过程中制作单位要重视每个环节的版权归属问题。

       从电视剧版权的经营阶段来看,它经历了策划期的版权经营、制作期的版权归属及发行期的版权深度开发三个过程。

       首先,电视剧的剧本大多是从文学作品而来,将其改编成影视作品,制作单位应与剧本的原创作者进行协商,签订合同,明晰版权的归属。也就是说,在策划期,制作单位要与剧本的作者签订剧本许可使用协议。

       其次,在制作过程中,版权的归属尤为重要,如果处理不好,常常引发诸多纠纷。未经原创作者许可而使用其著作权的剧本,不仅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对电视剧制作单位产生不良的负面影响,影响电视剧的生产制作进度。在电视剧制作完成后进入发行阶段前,电视剧的版权一般是归制作单位所有,由制片人经营。

       最后,在发行过程中,作为以自己的名义组织电视剧制作活动,并对创作活动以及作品负责的制作单位,有权对电视剧的版权进行后期深度开发和保护,以确保作品能够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电视剧版权的经营现状

       1、“蹭车”现象

       目前在电视剧的经营中出现了许多“蹭车”现象,即不对电视剧作品的版权付费,私自享有作品。例如,当电视剧在电视台播出的时候,某些未经版权许可的机构将其在网络上播放,这样就严重损害了电视剧版权所有者的利益,使得电视剧生产者无法或难以收回成本,整个电视剧行业也会因此面临困境。

       2、版权贸易活跃

       电视剧版权资源的争夺成为版权贸易中的关键目标,它是电视剧制作者重要的经营资本。在实践中,版权贸易的交易双方,已经越来越认识到这一“金矿”的重要性。例如,曾经极度火热的电视剧《渴望》,中方通过版权贸易的形式卖给越南电视台,播出后极受当地观众的喜爱,实现了此电视作品最大的经济效益。当前,电视剧版权贸易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

       3、数字版权兴起

       网络平台的出现和数字媒体的广泛应用,对传统意义上以电视台为主要播出平台的电视剧版权形成了极大的挑战。在这样的新形势下,数字版权兴起,并产生了数字版权的管理。

       所谓“数字版权管理”,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在提供数字化和网络化信息服务的同时,使数字媒体作品在一种可控制的方式下使用。它能有效地阻止对数字媒体作品的非法使用,并能将合法的访问电视剧作品与付费机制联系起来,从而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

       在网络时代电视剧的版权要想得以合理的保护和发展,就要充分重视数字版权的经营,使之起到保护从创作到发行再到消费这一链条中所有参与者的权利的作用,从而发挥出整个价值链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能。

       三、经营电视剧版权中所遇到的主要问题

       1、电视剧版权概念认识不清

       在电视剧的经营中,常存在对电视剧的版权概念认识不清的现象。例如,一些游戏开发商未经电视剧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就将电视剧中的人物形象使用到游戏中,而意识不到对原作品进行加工和改变受版权保护,影视作品的改编权、作品中角色形象的商品化使用权等是版权概念中的重要内容,需要由第三方与创作者专门协商后,在使用合同中加以约定。正是版权意识不强,导致大量侵权事件的发生。

       2、制片方版权意识薄弱

       作为版权使用者的游戏开发商如此,制片方的版权意识同样不容乐观。在剧本《十全十美》的原创作者萧峰与北京讯腾百年广告有限公司和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剧本版权的纠纷事件中,萧峰称其2006 年应邀创作贺岁电视剧《十全十美》,并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剧本的初稿与定稿。但制片公司以“原告所写剧本未能达到拍摄标准,需要更换编剧重写”等为由,向他作出了退稿决定。

       2008 年,他从新华书店购买到该公司出品的《调包》DVD,其内容与他所写剧本基本雷同。他又在网络上查到该制片公司出品的贺岁剧《相约北京》,正是他所创作的《十全十美》。由于制片方缺少版权意识,导致此委托作品的创作引发了纠纷,最终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制片方版权意识的薄弱不仅表现在制作过程中,也表现在电视剧版权的交易中。他们常常只将电视剧的版权卖给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却忽视了电视剧版权的二轮销售。

       实践证明,电视剧版权可以通过二轮销售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继而引起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如果制片方能够通过二次销售将版权再次交易给境外电视台、网络媒体、软件开发商、音像制品公司等,将会使电视剧的价值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3、版权经营理念的缺失

       电视剧版权经营理念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策划期的版权缺乏明确的归属,制作期版权的经营常出现混乱,发行期版权的深度开发不够,这些都严重影响着版权的经营。

       当前,电视剧的网络版权问题严重,大量未经授权、粗制滥造的作品上传到网上,一方面严重挫伤了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利益、声誉、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得观众无法享受到高质量的电视剧作品。因此,应对电视剧的网络版权加以保护和经营。例如,重拍的历史大剧《三国演义》就充分认识到了网络版权的重要性,在卖给省级电视台后,随即将其网络版权以每集2.5 万元的价格售出。

       4、法律维权意识不强

       在电视剧版权经营中,版权所有者的切身利益常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打击了电视剧制作者从事版权产品创作的积极性和热情,继而影响到电视剧版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例如,大量电视剧作品的生产者由于缺乏法律维权意识,没有对版权进行注册,导致版权被肆意使用。

       因此,对待电视剧版权要像对待知识产权那样对其进行相关的法律注册,以保护其合理使用。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纠正盗版及侵权行为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强化了从法律层面保护电视剧版权的意识。

       四、电视剧版权的经营对策

       首先,电视剧版权要从财务方面做好经营,即电视剧作品版权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来核算。电视剧的本质是一种专属权利,该项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必须符合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这与无形资产的特点相吻合。当前,我国电视传媒行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国家已经允许民营资本和外资进入电视剧制作领域,以电视剧制作和电视剧交易为主业的经济组织不断出现。在这样一种形势下,我们要审视电视剧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特点,增加以出售和转让为目的的无形资产的内容,将以电视剧制作和电视剧交易为主业的企业转让电视剧作品版权的业务纳入主营业务核算范围,以满足企业会计核算的需要。

       其次,经营电视剧版权资源要有法律意识。重视法律的监督作用,签订严谨的版权合同,按合同的规定经营电视剧版权是电视剧作品顺利完成的法律保障。在电视剧创作前期注意处理好剧本的法律问题,与电视剧原创剧本签署相关的版权合同,以避免事后发生纠纷。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条款应尽量做到详尽,权利与义务明晰。在进入电视剧制作阶段,在对导演、美工、摄影、录音等人员的聘用合同中约定享有署名权,这是《著作权法》赋予的,是不可剥夺的。法律意识的加强要通过各个部门的协调来完成,广电总局有相关规定,著作权主管部门设有专门的著作权执法机构,法院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

       最后,电视剧版权经营的核心是维权意识的经营。对于电视剧的侵权行为,一方面要用法律的手段加以保护,另一方面也要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目前,我国电视剧版权的经营还处于初级阶段,版权交易的经验也不足,维权意识在方式与手段上都需要创新。例如,央视国际电视总公司通过组建专门的公司对众多侵权的电视剧作品进行处理,取得了很好的成果。

       面对目前在电视剧版权经营上的诸多不足,我们应该努力学习,勇于开拓,提高版权经营意识,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在版权经营上的差距,使电视剧的生产向着更合理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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