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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5大禁令

2014-11-25 12:03:09

来源:广电菊长

[摘要]1,2004年,广电总局规定黄金时间不得播放“凶杀暴力涉案剧”、禁止网络游戏类节目播出、“红色经典”不许戏说。


        2,2006年8月,广电总局下令9月1日起各级电视台黄金时间不得播出境外动画片。

        3,2007年8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下发通报,批评重庆电视台举办播出的《第一次心动》选拔活动严重违规行为。通报指出,重庆电视台举办播出的群众参与的选拔类电视活动《第一次心动》严重偏离比赛宗旨,热衷制造噱头炒作活动,在评委选择、比赛环节、评委表现、歌曲内容、策划管理和播出监管等方面都出现了重大失误,损害了电视媒体形象,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广大观众反响强烈。

        4,2009年5月到11月期间,广电总局传达精神,地方卫视台黄金时段(20:00-22:00)只能播出国庆献礼题材电视剧。此举意味着今年夏秋两季,电视荧屏将全面“飘红”。

        5,2009年广电总局批准“快乐女声”举办后,要求其海选到总决赛播出时间最多控制在两个半月内,取消短信投票,直播不得超过十次,每次不得超过90分钟,必须在10点30分后直播。

        6,2010年3月广电总局下令禁用英文缩略词。在主持人口播、记者采访和字幕中,不能再使用诸如NBA、GDP、WTO、CPI等外语和缩词。                     

        7,2011年,广电总局要求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8,2011年4月,在电视剧导演委员会年会上,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司长李京盛表示,现在穿越剧对历史文化不尊重,这种创作主张不足以提倡;另外,在短期之内,总局不会再审核批准四大名著的拍摄。之后,广电总局禁止宫斗戏、涉案戏、穿越剧在上星频道黄金档播出。

        9,2011年5月,由于建党90周年大庆将至,广电总局下文要求各电视台在5月中旬至7月停播原定的谍战剧、穿越剧、涉案剧以及苦情剧,改播红色电视剧。因此,近日即将上星的《青盲》、江苏卫视《永不瞑目》(老版新版)、四川卫视《黑色名单》等都将延期播放,而各大卫视收到指示后也都紧急开会调整电视剧播出安排。

        10,2012年8月,广电总局日前对于电视剧创作提出六项要求,其中包括革命历史题材要敌我分明;不能无限制放大家庭矛盾;古装历史剧不能捏造戏说;商战剧需要注意价值导向;翻拍克隆境外剧不能播出;不提倡网络小说改编,网游不能改拍。

        11,2013年6月,广电总局出台《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播出调控管理办法》,对电视剧播出总量、范围、题材、时机、时段等做出限定。题材方面,鼓励现实题材限制古装、涉案、引进、合拍剧。文件继续鼓励现实题材,要求其黄金时段播出集数的比例需要达到总集数的50%以上;古装题材每月和年度播出的总集数都不得超过总数的15%,原则上两部古装剧不能接档播出(云中歌可能因此撤档)。涉案剧则根据其内容进行区别划分,如《征服》这样案件从始至终贯穿的“典型涉案剧”的(发行许可证标注“按涉案剧规定时段播出”,)不允许上所有电视频道黄金档;如《重案六组》不是一个案件贯穿的“一般涉案剧”(发行许可证标注“按规定时段播出”)允许在地面黄金档播出,不允许进入卫视黄金档;至于属于司法、普法法制宣传类的电视剧如《任长霞》则不在限制范围内。至于引进剧和合拍剧,文件规定,合拍剧必须按发行许可证标注的时段范围进行播出,引进剧则干脆不得播出。

        12,2014年4月,广电总局发布“限播令”: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同一部电视剧每晚黄金时段联播的卫视综合频道不得超过两家,同一部电视剧在卫视综合频道每晚黄金时段播出不得超过两集。

        13,今年7月,广电总局下达了一项“盒子最严整改令”,不仅要求境外引进影视剧、微电影必须在一周内下线,要求所有互联网电视盒子必须停止提供电视节目时移和回看功能;更表示未经批准的终端产品不允许用。

        14,2014年9月,广电总局发布禁令:将于2015年4月1日起禁播未登记境外剧!要求用于互联网等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必须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且播出内容健康、弘扬真善美否则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15,2014年9月29日,总局正式下发通知,要求对劣迹艺人的影视作品进行播出限制。其中,明确要求“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与此同时,网络也进入此次规范的范围,包括上述影视作品以及网络剧、微电影和网络视听节目等,都要求“封杀”劣迹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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