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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 版权法视角下编剧导演和演员关系

2014-10-20 12:06:06

来源:第一编剧

[摘要]北爱》播映后,导演及主演陈思诚在不同场合发表了一些言论,引发了与剧本作者李亚玲的版权纠纷,两年来,李亚玲因该剧版权问题三次对陈思诚提起诉讼。

       近日看到一则消息,陈、李二人在北京西城法院的法官主持下达成和解。这让笔者想到不久前某电视节颁奖典礼。在颁发“最佳编剧奖”时,现场播放了一段采访编剧的VCR,编剧们纷纷吐槽“改剧本”乱象。VCR播放结束,演员斯琴高娃作为颁奖嘉宾登台,不顾主持人再三打断,对VCR里编剧们的吐槽进行了“反吐槽”:剧本是一剧之本,但演员是活的,“现在有很多烂片滥竽充数,当年我演郭宝昌导演的《大宅门》,一个字都不改!”——无论是“身兼编导演三职”的陈思诚,还是不顾场合、直抒己见的斯琴高娃,我们似乎可以看出,影视圈里编剧、导演、演员三类主体之间就剧本问题而产生的嫌隙真可谓根深蒂固。
 
       【编剧】

       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续,好比作者的孩子,法国著作权法甚至将作者在自己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形象地称为“父权”。作者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他人未经许可擅自署他人姓名,相当于割断了作者与作品的“血缘”联系;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修改作品内容,则可能会使读者对作者的品味、品德及学识等产生误读,降低其社会评价。

       就影视剧本而言,其中故事情节之铺设、人物形象之塑造、特定场景之描写、对话旁白之拿捏,无不源自剧作家的心血创作和斟酌推敲,它是剧作家的独创性表达。剧本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剧作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剧作家许可他人(当然包括导演和演员)不得擅自修改。
 
       【演员】

       演员的表演活动虽然也蕴含了艺术性发挥和再创作成分,甚至很可能具有很高的的艺术价值,但表演活动的“独创性”程度无法达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的要求。德国著作权法专家雷炳德指出:“他们(表演者)所再现的仅仅是原作者在作品中已经设想好了的东西。在忠实地再现原作品的情形,表演艺术家无论如何也没有把自己的智力成果表达出来,而是把作品中作者的精神、作者的感受、作者的声音、作者的思想带给了我们。” 演员靠自身的演技并在导演的指导下对剧本进行镜头前的诠释和表演,其表演活动并没有创作出新作品,不论是演技出众的演员还是演技平庸的演员,不论是领衔主演的大牌明星还是跑龙套、打酱油的无名小卒,也不论其将剧中人物表现地多么活灵活现,刻画地如何入木三分。在影视剧拍摄过程中,有些演员经常会对剧本台词等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但这些修改,且不论有无经过剧作家许可、是否构成侵权,都无法使演员取得影视剧“作者”的身份,更无法使其获得剧本“作者”的头衔。
 
       【导演】

       如果说编剧是写故事的人,那么,导演就是负责把故事搬上大荧幕的人。从文字作品到影视剧,导演的活动无疑是一种“二次创作”的演绎行为。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影视剧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等“作者”享有署名权。由此可见,导演属于影视剧“作者”的范畴。正因为如此,影视剧对外宣传称“冯小刚作品”、“韩寒作品”等,既符合影视行业习惯,也符合法律规定。在影视剧拍摄过程中,有“片场皇帝”之称的导演会不可避免地会对剧本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但,这些修改不得动及剧本的根基,如果构成篡改从而使剧作家陷入精神上的痛苦,或者这些修改使公众对剧作家产生负面评价,那么,导演便构成对剧作家的侵权。
 
       总之,无论是自以为是的演员,还是飞扬跋扈的导演,只要其未经许可修改剧本,就有可能侵害剧作家的精神权利。至于什么样的修改是不可避免且微不足道的,什么样的修改又是有可能伤害到剧作家的感情从而构成侵权的,通常的判断标准是“可能对剧作家声誉造成损害”。在更为重视精神权利的国家,甚至以剧作家自己的主观判断为准。王迁老师就曾举出《等待戈多》的例子来说明法国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该剧作者贝克特曾表示反对使用女演员表演其戏剧,而且竟借助保护作品完整权成功阻止了导演对女演员的使用。这样的“待遇”,对我国的剧作家而言恐难以企及,甚至连他们自己都会觉得如天方夜谭一般。
 
       尽管近年来国产影视剧已颇有起色,但是,整体水平不高、个别粗制滥造的局面仍未扭转。为什么?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剧本。
 
       这与影视行业业态有关。在好莱坞,多个大牌明星同时出演同一部影视剧的现象并不多见,原因在于,制片人不愿把过多的成本投入到明星片酬中,他们非常看重剧本(当然还有优美的服装、壮观的场景、完美的特技特效等)。而在我国,动辄由四、五个甚至更多的大牌明星出演同一部影视剧的情况并不少见,绝大部分的制片成本被用于支付明星片酬,而用于剧本的费用则少之又少。于是,便形成了恶性循环:支付给剧作家的报酬越低,越无法激励他们产出更好的剧本,越是催生了质量低下的快餐式剧本,于是,劣币得以驱逐良币;同样,由于无法产出好的剧本,制片人越是需要有票房号召力的明星领衔主演,以确保票房和收视率,否则就很可能赔钱。
 
       另外,我国不缺乏大牌的演员和导演,但是缺乏大牌的编剧。通常情况下,剧本被导演或者制片人选中,编剧早已喜出望外,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越是大牌的演员或导演,越容易将自己的喜好强加于剧本之上,将剧本改得面目全非,甚至有的制片人还要求加角色、加剧情等。
 
       总而言之,剧本决定了整部影视剧的内涵和中心思想,而导演影响着影视剧的画面真实与连贯,演员则对人物形象的塑造与感染力负责,好的影视剧有赖于各主体的密切配合。当然,剧本,乃一剧之本。编剧应对那些低级错误零容忍,应不断提升自我、提高剧本质量,导演、演员也要给予剧本更多的尊重,因为这种尊重恰恰是著作权法的应有之义。

文/ 董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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