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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 「寄生营销」制片公司如何应对?

2014-07-15 10:18:42

来源:如是娱乐法

[摘要]《笔仙3》上映前遭遇《笔仙惊魂3》,《神断狄仁杰》号称《神探狄仁杰》第四部,《泰囧》暗示为《人在囧途》续集。许多令人「傻傻分不清」的片名,不仅令观众困惑,也使这些制片公司苦恼不已。这种依托他人既有成名电影、电视作品,制作与其相似或同系列电影、电视,「搭顺风车」销售的行为被称作「寄生营销」。

  《笔仙3》上映前遭遇《笔仙惊魂3》,《神断狄仁杰》号称《神探狄仁杰》第四部,《泰囧》暗示为《人在囧途》续集。许多令人「傻傻分不清」的片名,不仅令观众困惑,也使这些制片公司苦恼不已。这种依托他人既有成名电影、电视作品,制作与其相似或同系列电影、电视,「搭顺风车」销售的行为被称作「寄生营销」。寄生营销不仅会使观众混淆而错误消费,还可能会影响正片的好口碑,最终影响正片的票房或收视率。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斥资一亿美元制作的《超级战舰》被《美国战舰》寄生,最终只收获了6500万美元的票房,损失惨重。
  采取寄生营销策略的电影往往成本低廉、制作粗糙,却能够借大片的「东风」狠赚一笔。高额的投资收益率对一些「没节操」的小制片公司很有吸引力。在好莱坞,甚至有公司专门从事寄生影片的制作。
  我国的影视产业虽然尚处于初级阶段,但类似的现象已经存在,而且将来还会越来越多。例如,《画皮》系列第三部还在筹备中,却已横空杀出《画皮外传之降魔者》。制片公司虽然不能完全杜绝此类现象,但能够从法律上采取一定的措施,从而在「不幸」被「寄生」时保护自己的权益。
  从目前国内的案例来看,制片公司应对寄生营销的手段仅限于不正当竞争之诉。如《人在囧途》诉《泰囧》,《神探狄仁杰》诉《神断狄仁杰》,以及近日刚宣判的《笔仙3》诉《笔仙惊魂3》。不正当竞争之诉的依据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仿冒商品和虚假宣传的条款。但是考虑到不正当竞争之诉取证难、治标不治本等弊端,制片公司应当从以下角度入手,采取法律措施积极应对寄生营销。
  寄生营销的关键在于建立与正片相似的商业元素,从而实现搭便车的目的。法律措施的切入点就是定位这些容易模仿的商业元素并将其保护起来,使得寄生者只要触及这些元素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业元素一:片名
  片名是一部电影得以区别于其他影片的识别标志,是用以宣传的重要商业元素,是承担电影口碑、观众喜爱度的载体。几乎所有的寄生营销都会在片名上做文章。寄生者通过改动个别字或使用类似句式的方式,给寄生影片取与正片相似的片名,从而达到吸引注意、混淆视听、转移票房的目的。例子如上文所述的《人在囧途》与《人再囧途之泰囧》、《神探狄仁杰》与《神断狄仁杰》,以及国外的《环太平洋》与《环大西洋》、《变形金刚》与《变形机体》等。
  片名虽然是形成「表达」、具有「独创性」的文字内容,在实践中却很难通过著作权中「文字作品」的形式得到保护,所以,如果想保护片名,在法律手段上,还需另辟蹊径。
  保护片名首先可以将片名申请为注册商标,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
  片名作为电影的名称,也是电影这一独特商品的商标。一旦片名被注册为商标,他人在电影上使用相似片名就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需承担法律责任。为尽早建立保护,片名一经确定就应当立即申请注册,充分利用「在先原则」。为扩大保护的范围,可以采用经典的商标保护策略,就可能的模仿片名注册联合商标或防御商标。例如就《人在囧途》来说,可以注册《囧途》、《囧途趣事》、《囧人囧途》等商标,预防可能的「山寨货」。如果说这样可能增加制作成本,那么也可以对同一商标进行多种领域的注册,这对以后商标许可其他领域开发衍生品和合作营销时都会带来便利。
  其次,还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进行版权登记,通过著作权法保护。
  在宣传海报、预告片及正片中呈现出来的片名往往经过了艺术加工,或者委托设计师设计了专用的字体,从而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呈现。寄生营销的混淆策略就包括使用与正片片名相似的字体、样式、色调等美术设计。经过版权登记,日后制片公司在有关寄生营销的纠纷中就能够凭借清晰的权属,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需要提醒的是,为了进行版权登记,制片公司在委托设计师进行设计的时候就要对著作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在小额的委托设计合同中有时未列出),或者让设计师开具相关证明。


  商业元素二:音乐、服装、造型、道具、布景等辅料
  除了片名,一部电影中具有识别功能的商业元素还有音乐、服装、造型、道具、布景等。寄生者为了实现混淆视听的目的,往往会在这些方面进行模仿。如上段所及,制片公司应为电影配乐、服装、造型等做版权登记,把每一种元素转化成为一个作品,就可以在确权上更加明晰,利于日后的保护。


  商业元素三:编剧、导演、演员等核心成员
  一部电影的编剧、导演和演员等核心成员不仅是宣传的重要噱头,也是保证影片质量和特色的关键商业元素。有些影视作品之所以会给人以前作续集的误导,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些元素的重叠。比如《神断狄仁杰》的制片公司虽然与《神探狄仁杰》系列不同,但却有相同的编剧和演员,再如《泰囧》的主演仍然是《人在囧途》中的徐峥和王宝强。相较于简单的山寨片名,这种实质意义上的「寄生」更为致命。因为演员的等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影片的制作质量。为防止这类商业元素的被他人使用,需要制片公司在与编剧、演员和导演等核心成员的聘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排他性条款,比如:制片公司可以约定制片公司享有改编剧同类题材故事剧本的优先订购权;也可以约定一定时间内该编剧不得为他人创作相似题材剧本(如果很强势)。可以对导演的某一类型片进行排他约定。最重要的是演员——在与演员的聘用合同中,可以在主演合同中约定未经制片公司许可不得在非本公司出品/制片的类似/续集电影中出演角色。
  当然,这些条款对于名编剧、名导演、名演员可能略强势一些,但这可以作为谈判内容之一提前与演员沟通与谈判,经过双方讨价还价后,再落实到合同中,才不至于招致合同对方的反感。
  除了上述三方面商业元素的保护以外,档期也是实现寄生营销的重要条件。如果寄生影片不能在正片的档期附近上映,其效果会大大折扣。实现这一点就需要制片公司在与发行公司及院线的合作中,约定寄生影片的档期排除或档期调整机制,对方是发行公司,可能就需要更强硬的谈判实力了,否则,这一条手段很难使用。
  综上所述,虽然电影行业中的寄生营销是一项毁灭票房的「顽疾」,但通过上述商业谈判策略和法律手段,制片公司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维护所有影片关联方的利益——达到平衡的合作模式后,才可以一起做人生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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